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以下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所稱的“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