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規定,項目化整為零、肢解項目、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限定或者限定暫估價比例等做法,都是為了在招標投標環節規避公開招標。這些做法明顯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也損害了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包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中包括:(四)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五)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采購額占建安投資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在實踐中,一些招標人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一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比例未限定;二是將項目化整為零,肢解項目,使每個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標準;三是通過談判、確認函等方式將原本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變成邀標、競爭性談判等非公開招標形式;四是將整個項目打包給一家施工單位,再以暫定價或暫估價的形式將項目肢解成若干個單項工程或材料設備采購,規避公開招標。
這些規避公開招標的做法,不僅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而且也損害了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這些做法往往導致中標價格高于市場價,而且有可能帶來豆腐渣工程等問題。同時,由于這些規避做法的存在,也讓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使得一些不具備資質和能力的企業得以獲得中標機會,從而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因此,為了防止招標人規避公開招標,必須加強對招標文件的審查和監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大對招標的監管力度,加強對項目化整為零、肢解項目等規避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也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對規避行為的處罰規定,使招標人無機可乘。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得以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