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已有十多年時間。這部法律對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一、明確集中采購目錄范圍
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集中采購目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從實際情況看,各地集中采購目錄交叉較多,一些通用項目多頭交叉采購,影響采購效率和效果。因此,有必要明確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具體來說,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集中采購目錄中包括的具體項目和范圍,并逐步擴大集中采購范圍。
二、完善政府采購方式
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從實際情況看,這些方式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因此,應當完善政府采購方式。具體來說,可以增加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靈活多樣的采購方式,以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同。時,對于不同規模的采購項目,可以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以提高效率和質量。
三、加強政府采購監管
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從實際情況看,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購中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因此,應當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責任制。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各相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對于不履行職責的人員應當嚴肅處理。
2.加強信息公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包括招標文件、中標結果、合同履行情況等,以便公眾監督。
3.建立誠信體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對于不誠信的供應商、評審專家等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以維護政府采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提高法律責任嚴厲性
現行《政府采購法》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小,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因此,應當提高法律責任嚴厲性。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處罰種類。對于違法行為,除了罰款以外,還可以采取其他處罰措施,如公開譴責、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
2.提高罰款額度。對于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應當分別規定相應的罰款額度,以提高罰款的震懾作用。
3.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于多次違法或情節嚴重的供應商、評審專家等,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以起到震懾作用。
總之,《政府采購法》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重要法律文件通。過明確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完善政府采購方式、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和提高法律責任嚴厲性等措施的實施,可以更好地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